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早进入CDM领域的律师事务所,可以为客户进行CDM项目的全程法律服务。清洁发展机制,简称CDM(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),是《京都议定书》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,且是议定书中唯一同时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履约机制。简单说就是议定书附件1中的缔约方(发达国家)和非附件1中的缔约方(通常为发展中国家)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。这些项目产生的“经核证的减排量”,即通常所说的CER ,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。
对发达国家而言,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,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CDM项目所获得的CER可以履行其减排限排义务 ,也可将所购买的CER在相关市场上出售获得收益 ,其成本大……